申請資格及流程

1. 申請家庭看護工

申請條件與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一)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二)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三)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多元認定

於112年9月12日召開諮詢會議,提出三種多元認定方式得免經巴氏量表評估:

(一)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

(三)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並增加兩類別: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三、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申請家庭看護工所需文件

一、申請人及病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失能診斷證明書1份(60日內有效)或長照居家服務 連續6個月收據影本。

※有特定項目重度殘障手冊影本則免付診斷證明書

首次聘雇看護工,雇主或三等親內家屬要參加雇主聘前講習,可申請自然人憑證採線上講習或向就業中心預約現場講習。


聘僱家庭看護工應付費用

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每月應付費用
每月薪資 20,000
加班費 2,668(當月4天星期日)
3,335(當月5天星期日)
健保費 1,329(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就業安定費 2,000
 職災保險  每月約49元(配合最低薪本工資調整)
每月應付費用24,048或26,713
其他費用
特休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訂,若無休假支付現金
第2年(7天)4,669
第3年(7天)4,669
意外險 600
期滿回國機票 10,000以內(視特殊節日或季節有不同)


2. 機構看護工作

申請條件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人數比率

1.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聘僱機構看護工應付費用

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每月應付費用
每月薪資 基本薪資27,470元(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加班費 @153元/時 x 1.34 或 1.67
健保費 1,329(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勞保費 2,115元(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就業安定費 2,000
其他費用  
特休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期滿回國機票 10,000以內(視特殊節日或季節有不同)


3. 製造業外籍勞工

申請條件

1. 屬於 3K 產業之工作類別,符合申請資格(所謂 3K:辛苦、骯髒、危險)

2. 屬於特定製程行業,符合申請資格,符合勞動部公告屬異常溫度、粉層、有毒氣體、有機溶劑、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以及其他製程之指定行業者。(須依政府現行公告為準)


人數計算方式(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外勞增額近用比率(%)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3K 製造業 高科技產業
1%~5% 3,000 5,000 5,400
6%~10% 5,000 7,000 7,400
11%~15% 7,000 9,000 9,400


申請外籍廠工文件

1.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2. 公司登記證影本。

3. 工廠登記證影本(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影本、臨時工廠登記證影本)。

4. 勞保繳費收據影本。

5. 退休準備金提撥繳費收據影本。

6.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財產目錄。

7. 最近1年營所稅繳納證明/損益表/資產負載表。

8.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9.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10. 雇主委任合約書。


聘僱製造業外籍勞工應付費用

雇主聘僱製造業外籍廠工每月應付費用
每月薪資 基本薪資27,470元(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加班費 @153元/時 x 1.34 或 1.67
健保費 1,329(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就業安定費 2,000
每月應付費用28,488
其他費用
特休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期滿回國機票 10,000以內(視特殊節日或季節有不同)

 

4. 乳牛飼育

申請條件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乳牛飼育工作,其雇主採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八十頭以上,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乳牛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乳牛飼育工作,其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四人以上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前項所定國內勞工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認定之人數。


5.屠宰工作

申請條件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屠宰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2.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5.農業外勞

申請條件

1.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3.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要附法人及其代表人證明文件)

2.合法持有或租用農地證明文件(申請時租約效期需有三年以上)

3.種苗登記證影本(種苗須檢附,花卉如有得檢附)

4.經營場址現場平面配置圖並標明所有地上物之設施內容、尺寸及簡要說明。

雇主聘僱農業外籍移工每月應付費用
每月薪資 基本薪資27,470元(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加班費 @153元/時 x 1.34 或 1.67
健保費 1,329(配合基本薪資調整)
就業安定費 2,000
每月應付費用28,488
其他費用
特休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期滿回國機票 10,000以內(視特殊節日或季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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